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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男,生于1990年6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邢某以赵某已履行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邢某负担。
审判员 李美照
书记员:吕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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