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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
兰世林(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冈矿
万振彪(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世林,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冈矿,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姜家湾街道。
委托代理人万振彪,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世林、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冈矿的委托代理人万振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邢某某到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冈矿工作,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公寓住宿证、乘车证、安全资格证,上述证件分别记载原告工作单位为一矿准备队、搬家队、煤峪口矿。
2015年7月21日,经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张晨曦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李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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