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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
邓某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邓某某,农民。
邓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安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安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张英辉
审判员:张志民
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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