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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军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邓海军
赵某某

原告邓海军,曾用名邓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邓海军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海军,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判长:李念民

书记员:金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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