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
陈新文(湖北老河口张集法律服务所)
王某
李某
原告邓某,男,生于1990年5月5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文,系老河口市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女,生于1990年4月7日,汉族。
第三人李某,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
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邓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程勇
书记员: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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