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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邓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诉称:2017年3月31日,杨某某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贤邱村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邓志军驾驶的无牌低速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
原告邓志军与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经多次传票传唤,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丽英
书记员: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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