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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205民初2138号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此案,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邓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937元及利息3846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07年10月13日起暂算至2018年7月30日,计算方法5937×6%÷365×3941=3846元,判决至实际履行之日),共计97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邓某某在内蒙乌达五虎山开煤矿,吴某某在邓某某处买煤,期间吴某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结算,直至2007年10月12日吴某某尚欠买煤款5937元,吴某某向邓某某出具欠条一张。邓某某自2007年起一直向吴某某催要欠款,吴某某一再推脱拖延拒不还款,后既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躲避债务。吴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吴某某辩称,邓某某所说的买煤不属实,该款是邓某某与吴某某进行结算顶账后剩下的尾款。欠条出具的一周左右,邓某某声明尾款不要了,因为当时顶的煤质量不好,还说要再补偿几车好的煤。欠条出具以后,邓某某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没有向吴某某索要款,仅仅是在20多天前接过一次电话。邓某某所述的不属实,其既没有向吴某某索要款项,吴某某也不存在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的情况,故不同意偿还邓某某的欠款。邓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欠煤条一张,证明2007年10月12日吴某某欠煤款5937元。吴某某认可该欠煤条中的名字吴某某书写的,但欠条中还有一个说明,可能是邓某某撕掉了。吴某某未提交证据。邓某某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2日,吴某某向邓某某出具内容为”今吴某某欠邓矿煤款总计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正(5937元)”的欠煤条一张。2018年7月30日,邓某某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吴某某与邓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因邓某某提交的欠煤条中对付款的时间并未进行约定,邓某某可依据该欠煤条随时主张权利,故吴某某以邓某某近10年来未向其主张权利为由不予支付煤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邓某某依欠煤条要求吴某某支付煤款593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邓某某与吴某某对付款时间并未进行约定,邓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年计算,主张自欠煤条出具的次日即2007年10月13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38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邓某某主张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因本判决生效后邓某某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邓某某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应从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某某煤款5937元、利息3846元,共计9783元;2018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所欠煤款乘以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实收),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杨春永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洁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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