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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邓某某
王某某
赵某某

原告邓某某,居民。
被告王某某,居民。
被告赵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战磊

书记员:陈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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