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邓某与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卜某某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卜某某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林
书记员: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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