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李红梅
李洪伟
姚某某
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27-1。
法定代表人王跃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系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系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某某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洪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春有
书记员:纪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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