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通化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通化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某,男,39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化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通化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毛德义

书记员:张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