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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李海滨
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西县财政六院团结路西;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华都丽城1-2-301号。
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亚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郑亚男
书记员:葛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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