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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自来水公司与张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地址:迁西县城关渔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方宝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树苍,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西县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贵文

书记员: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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