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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迁西县翔生精选厂
李负洁(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杨立纳

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
负责人:刘占祥,该合伙企业执行人。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尹庄乡高台子村。
委托代理人:李负洁,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锦玲,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
委托代理人:杨立纳,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负洁、被告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与被告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作为冀B×××××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属于车辆损失险项下的合理事故损失为101590元(车损95390元-100元+施救费1600元+公估费4700元),未超过337840元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10159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保险金人民币1015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与被告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中银保险唐某支公司作为冀B×××××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属于车辆损失险项下的合理事故损失为101590元(车损95390元-100元+施救费1600元+公估费4700元),未超过337840元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10159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保险金人民币1015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迁西县翔生精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李维民

书记员: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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