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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与彭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
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彭文成

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福某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纪仲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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