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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济德医院
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祁庆斌(北京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林立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原告:迁西县济德医院,住所地:迁西县城关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殿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立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济德医院(以下简称济德医院)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涉案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完工,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原告亦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0398906元,被告公司在施工期间从未对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及收款对象提出过异议,故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先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为发包方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这既是其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其与原告迁西县济德医院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提供承建迁西县济德医院综合楼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原告完成迁西县济德医院综合楼工程的竣工验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涉案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完工,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原告亦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0398906元,被告公司在施工期间从未对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及收款对象提出过异议,故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先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为发包方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这既是其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其与原告迁西县济德医院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提供承建迁西县济德医院综合楼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原告完成迁西县济德医院综合楼工程的竣工验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王国军
审判员:路燕飞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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