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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洒河桥镇强威运输车队与迁西县忠魁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迁西县洒河桥镇强威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强威车队)。地址:迁西县洒河桥镇小韦庄村。
经营者:白杰,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迁西县,现住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忠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魁公司)。地址:迁西县洒河桥镇小韦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继忠,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系原告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威车队与被告忠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威车队的经营者白杰,被告忠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继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威车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忠魁公司给付所欠运费及利息586455.29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开始,原告强威车队为被告忠魁公司运输铁精粉,截止2015年2月,运费总额3127229.47元。上述运费,原告已全部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给付部分运费。2015年4月份,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4月19日,被告忠魁公司尚欠原告强威车队运费557427.29元、利息29028元,合计586455.2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忠魁公司承认欠原告强威车队运费557427.29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强威车队与被告忠魁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运费557427.29元,事实清楚,被告忠魁公司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其它辩称事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原告强威车队要求被告忠魁公司给付运费557427.29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忠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洒河桥镇强威运输车队运费557427.29元;
二、驳回原告迁西县洒河桥镇强威运输车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5元,减半收取计4832.5元,由被告迁西县忠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兴

书记员:朱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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