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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民委员会
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王大力
原告: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蔡国玉,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力,农民。
原告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大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法定代表人蔡国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英、被告王大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村集体在发包荒滩、荒山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发包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法定方式、程序不得私自发包,侵害村集体的利益。本案中,时任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主任陈广明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路庄村辖区内洒河两岸荒滩、荒山与被告王大力签订承包协议,此协议的签订程序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发包、承包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大力2014年12月21日签订的关于路庄村辖区内洒河两岸荒滩、荒山《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大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村集体在发包荒滩、荒山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发包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法定方式、程序不得私自发包,侵害村集体的利益。本案中,时任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主任陈广明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路庄村辖区内洒河两岸荒滩、荒山与被告王大力签订承包协议,此协议的签订程序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土地发包、承包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迁西县汉某某乡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大力2014年12月21日签订的关于路庄村辖区内洒河两岸荒滩、荒山《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大力承担。
审判长:马建华
书记员:朱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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