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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马某某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玉国
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李玉国,农民。
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李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李玉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李玉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元,由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李玉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元,由原告迁西县森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印来
审判员:李荣兴
审判员:魏杰
书记员: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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