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庞宏杰
赵瑞某
赵春花
原告: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付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迁西县。
被告:赵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赵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赵瑞某、赵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瑞某、赵春花连带返还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1日,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赵瑞某向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0000元,月息18.6‰,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被告赵春花为借款连带保证人。
借款到期后,被告赵瑞某、赵春花未返还借款。
被告赵瑞某、赵春花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瑞某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8.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赵春花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赵瑞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赵春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自2014年4月11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6‰计算并给付;
二、被告赵春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瑞某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赵瑞某、赵春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瑞某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8.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赵春花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赵瑞某、赵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赵瑞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赵春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自2014年4月11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6‰计算并给付;
二、被告赵春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瑞某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赵瑞某、赵春花连带负担。
审判长:马兴
书记员:李权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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