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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刘电亮
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李进海

原告: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钟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电亮,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渔户寨乡。
法定代表人:谷香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进海,该公司职工。
原告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百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银、刘电亮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进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19.5‰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1870型号)球磨机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如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不足清偿借款本息部分由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2元,减半收取8146元,由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19.5‰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1870型号)球磨机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如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不足清偿借款本息部分由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2元,减半收取8146元,由被告迁西县渔户寨福某全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书记员:王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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