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赵福军
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富达铁选厂
刘某某
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
刘某某
钱某某
迁西县前进球团厂
刘元某
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
时瑞中
徐海中(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常荣伯,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福军,该联社公司客户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上营乡瓦房庄村。代码证:76984247-7,投资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上营乡鹿过寨村,代码证:55769281-7。投资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钱某某,农民,系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原投资人。
被告:迁西县前进球团厂。住所地:东荒峪镇政府后院,
法定代表人刘元某。
被告:刘元某。
被告: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郭朋芝,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时瑞中,迁西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中,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刘某某、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刘某某、钱某某、迁西县前进球团厂、刘元某、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福军、姚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元某、被告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法定代表人郭朋芝、委托代理人时瑞中、委托代理人徐海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被告刘某某、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被告刘某某、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刘某某、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刘某某、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迁西县前进球团厂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刘某某作为迁西县富达铁选厂的投资人,在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应按法律规定,以其个人财产对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补足清偿责任。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作为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亦应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被告钱某某、刘某某作为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的原、现投资人,对该选厂进行了转让,但因他们的转让行为没有实际征得原告同意,故钱某某虽不再经营该选厂,但其作为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不能免除,刘某某作为该选厂现在的实际经营者、投资人,应当承担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在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时,钱某某、刘某某应按法律规定,同时分别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迁西县前进球团厂虽亦系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但其在本案涉及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不久,即在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说明其在法律上的自然合法身份已经灭失,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已不复存在,故其已不具备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而被告刘元某虽系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本案所涉及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刘元某既非借款人,亦非负有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虽唐山永大会计事务所报告书(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由刘元某出资”组建,但迁西县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既非个体工商户,又非个人独资企业,刘元某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应驳回原告对刘元某的起诉。被告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虽系原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的主管单位,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收取过企业的管理费用、取得占有过企业注销后的任何财产,故其在迁西县前进球团厂被注销后不应代替前进球团厂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支付至2014年7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2529920元、罚息人民币732072元,2014年7月29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被告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率计算并支付。
二、如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刘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三、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对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刘某某、钱某某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刘某某、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刘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迁西县前进球团厂、刘元某的起诉。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72元,由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刘某某、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刘某某、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迁西县前进球团厂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刘某某作为迁西县富达铁选厂的投资人,在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应按法律规定,以其个人财产对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补足清偿责任。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作为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亦应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被告钱某某、刘某某作为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的原、现投资人,对该选厂进行了转让,但因他们的转让行为没有实际征得原告同意,故钱某某虽不再经营该选厂,但其作为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不能免除,刘某某作为该选厂现在的实际经营者、投资人,应当承担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在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时,钱某某、刘某某应按法律规定,同时分别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迁西县前进球团厂虽亦系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但其在本案涉及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不久,即在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说明其在法律上的自然合法身份已经灭失,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已不复存在,故其已不具备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而被告刘元某虽系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本案所涉及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刘元某既非借款人,亦非负有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虽唐山永大会计事务所报告书(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由刘元某出资”组建,但迁西县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既非个体工商户,又非个人独资企业,刘元某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应驳回原告对刘元某的起诉。被告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虽系原迁西县前进球团厂的主管单位,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收取过企业的管理费用、取得占有过企业注销后的任何财产,故其在迁西县前进球团厂被注销后不应代替前进球团厂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支付至2014年7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2529920元、罚息人民币732072元,2014年7月29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被告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率计算并支付。
二、如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刘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三、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对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财产不足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刘某某、钱某某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被告迁西县上营乡张全铁选厂、刘某某、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刘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迁西县福利募捐工作站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迁西县前进球团厂、刘元某的起诉。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72元,由被告迁西县富达铁选厂承担。
审判长:杨立国
审判员:齐亚伶
审判员:刘海娟
书记员: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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