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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淑玲、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46G,住所:迁西县喜峰中88号。
法定代表人:蔡保根,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志勇,男,系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迁西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迁西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迁西县。系被告王某某亲兄弟,系被告王淑玲亲姐夫。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淑玲、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淑玲、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淑玲、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桂英

书记员:徐子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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