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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46G。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保根,系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剧志勇,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职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南新西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杰,农民。
被告:唐某汇通金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南区女织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昌伟,农民。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某某林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汇通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情况,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林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汇通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某某林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汇通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77元,减半收取25438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国 人民陪审员 刘海娟 人民陪审员 韩国敬
书记员: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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