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迁西县兴城镇三十二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万开,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贠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贠立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系贠云某之子。
被告:贠云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贠立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迁西县,系贠云丰之子。
原告迁西县兴城镇西三十二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十二岭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十二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赵某某、被告贠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立开、被告贠云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立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十二岭村委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立即返还山场;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87年2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迁西县白庙子乡西贠庄村大沟峪的荒山承包给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双方于1987年2月13日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承包期限30年。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所植柴、果树自行处理,原告收回山场。合同于2017年2月13日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协商收回山场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迁西县三十二岭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共同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承包荒山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查明,1987年2月13日,原告三十二岭村委会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迁西县白庙子乡西贠庄村大沟峪的荒山承包给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承包到期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所植柴、果树自行处理,原告收回山场。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在承包期限内栽植了大量的栗树。2017年2月13日,原告三十二岭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签订承包合同到期,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不再经营该荒山,但其栽植的树木不能自行处理,双方也未充分协商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三十二岭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贠云某、贠云丰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栽植的柴、果树自行处理”,但被告处理难度较大,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到原告的配合。三被告没有侵占该荒山的事实,原告也未提供被告故意拖延交付荒山的证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先行共同协商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迁西县兴城镇三十二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迁西县兴城镇三十二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华
书记员:张海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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