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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信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迁西县信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宝湖村。
法定代表人:陈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姚某某。

原告迁西县信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某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倩、被告周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原告信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月息4.5%。合同签订后,原告先行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将955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作为借款人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100000元借条。借期内,被告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27000元;借款到期后,支付两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对借款本息分文未付。
另查明,在被告姚某某不认可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所为、被告周某某称系其所为的情况下,原告放弃提出鉴定的权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信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周某某以真正借款人为于兴国、借款利息由于兴国支付等拒绝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先行扣除一个月的利息4500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实际支付给被告95500元确定借款本金。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5500元的事实清楚,理应及时返还。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予支持。利息应以年息24%为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22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期间利息的请求,应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36000元。无证据证明被告姚某某在本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故原告以被告姚某某在本借款合同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迁西县信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500元;并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执行中,应扣减已支付利息36000元);
二、驳回原告迁西县信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2187元,被告信某投资公司承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立华

书记员:孙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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