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夹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农民。
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水泥公司”)与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星水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奚新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东星水泥公司货款3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给付原告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万元,并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东星水泥公司货款3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给付原告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万元,并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付有
书记员:付红侠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