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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
庞得印
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刘宏隆
杜涛

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
法定代表人:魏宝银,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得印,该铁矿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良温,该分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宏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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