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园丁小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振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男,汉族。
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共计47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军
书记员: 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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