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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辽阳荣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8栋13号。被告:孙某,女,自然情况不详,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荣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荣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东升
书记员: 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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