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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西大窑镇公安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塔市。法定代表人:田春雨,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公安堡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公安堡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田春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无依据,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充分证据予以审查,另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世江陈述其系案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车主雇佣的司机,案涉的运输费系由其雇主转让给其用以抵顶工资的,原审法院应考虑追加实际承运人参与诉讼,对案涉运输费产生的基本事实及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审查,对本案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公安堡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予以认定后下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公安堡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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