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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荣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张台子镇后营子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仲,辽宁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仲,辽宁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蔡家屯*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洋(周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邢荣利、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与上诉人邢荣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仲,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周某某因与上诉人邢荣利、李某某欠付饲料款的争议于2017年提起过诉讼,现又就2009年饲料款项提起诉讼,不符合正常生活法则,原审法院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原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的记账凭证,对双方欠款事实予以核实认定,另被上诉人周某某主张该笔欠款在(2017)辽1081民初364号民事案件中主张过,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可对此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荣利、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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