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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394号杨某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顾文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某与原审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辽100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加班费140,319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加班费232,8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1年8月,被告单位成立督查科,组建了一支巡防队,原告与其他五人组成两个班,一班三人,实行两班倒,即上24小时班休息24小时,这样倒班一直持续到2014年3月末,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被告处实行三班倒,上24小时休48小时。此后原告等巡逻队员分配到其他部门工作。被告处有警员办公室,白班是早晨8点到晚上5点,一个人出去买饭,两个人还在岗上值岗,休息到晚8点,出去巡逻,被告给配车巡视。巡视范围被告下属的各单位,有英华、金兴、塑料厂等,原告是坐在车上巡视,上午一次下午一次,晚间8点进行巡视,被告要求晚班不少于4次巡视,原告一天共巡视六次,其他时间都在综合事务部的值班室听电话。工作期间不允许休息,不允许睡觉。休息室和办公室分开的,值班室对面就是休息室,休息室有床,但是上锁的。每个月工资和工资奖金打在卡里,被告至今不欠工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书报津贴、夜班津贴、上岗津贴(不论白班、夜班,上岗就有)、误餐补贴(每月198元)、生活补贴。奖金根据企业效益发放,奖金没变。夜班津贴每个夜班15元,每年3,000元左右,在工资表里。工资表里的加班费是辽化公司倒班工人都有的,只有节假日才有,平时没有,原告未收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外的相应补助。2015年底,原告偶然知道单位这种工作时间的安排应该支付员工加班费,于是原告等9名巡防队员找到被告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要求补发倒班期间应得的加班费。被告于1月25日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原告等人的合理要求予以拒绝。原告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倒班期间的加班费应按如下方法计算:两班倒时间为33个月,两班倒的时间是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是三班倒。两班倒实际每月多工作时间总计193.6小时,193.6*32个月=6,195.2小时,6,195.2小时/8小时=774.4天,原告平均每月工资为5,400元(应发工资+代发小计+奖金、奖金每月约1,500-1,600元,奖金不体现在工资表内,在发工资后打到卡里),即每天工资为180元。依此计算,原告32个月共计加班费为:774.4天*180元/天*1.5倍=209,088元,另外,原告在加班期间双休日工作的天数为225天/2和法定假日工作的天数为27天/2,其加班费具体计算为:112.5天*180元*0.5倍=10,125元,13.5天*180元*1.5倍=3,645元,合计为222,858元。原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此期间三班倒,上24小时,休48小时,加班费计算如下24小时*10天-166.4小时=73.6小时。73.6小时*5个月=368小时,加班费是368小时/8小时=46天,46天*每天180元=8,280元,在这五个月当中原告双休日为10天,加班费10天*180元每天*0.5倍=900元,法定假日的工作天数为3天,加班费为3天*180元*1.5倍=810元,以上合计9,990元。以上两项总计为232,848元。故原告等九人于2016年4月26日到辽阳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等人的申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巡视工作属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该岗位为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巡视工作,工休时间为先期连续上班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至后期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被上诉人公司安排了足够的休息时间,同时在上班期间被上诉人公司有休息室,配备了床,上诉人巡视后其它时间能够得到休息,上诉人休息的权利能够保障。被上诉人公司给付了上诉人夜班津贴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曹丽娜代理审判员刘姝娜

书记员:孙 春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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