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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中院(2016)辽10民终851号宁某某诉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

原审原告宁某某与原审被告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辽10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被告史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史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戴慧琦 代理审判员  徐莲凤

书记员: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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