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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秉衡(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刘杰
营口富某自动化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邓红岩(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
李启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苑忠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秉衡,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富某自动化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焕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红岩,系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启凤,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站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秉衡、刘杰,被上诉人营口富某自动化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红岩、李启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接收被上诉人所建房屋后,经雨后发现房盖漏水,即找上诉人维修,但上诉人二次维修后仍未修复好,被上诉人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在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维修好,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是维修即能解决的问题,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该房屋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应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诉人所建的房盖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以该工程已竣工通过验收,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接收被上诉人所建房屋后,经雨后发现房盖漏水,即找上诉人维修,但上诉人二次维修后仍未修复好,被上诉人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在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维修好,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是维修即能解决的问题,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该房屋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应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诉人所建的房盖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以该工程已竣工通过验收,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上诉人辽宁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洪稷
审判员:任研研
审判员:赵群
书记员: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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