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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长洪(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房产局
李声远
刘畅
刘钢
王日宏
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于跃臣
金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福国,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长洪,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纪凯,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男,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畅,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钢,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日宏,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女,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日宏,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于跃臣,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金阳,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合同备案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红黎
审判员:佟殊
审判员:张秋平

书记员: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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