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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与桦南县恒长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边某
桦南县恒长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边某。
被告桦南县恒长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君。
原告边某与被告桦南县恒长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于准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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