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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边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波、被告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楼房赠予与赡养老人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楼房产权人父亲边某某,房屋产权号005162现要赠予长子边某一套55平方米楼房,在赠予的过程中,立下赠予楼房和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55平方米的楼房赠予给长子边某以候,儿子边某一定要赡养父母衣食住行到老为止,在老人有病的时候应该极时花钱到医院治疗,孝敬父母是儿子应近的责任。如果在生活中,儿子做不到孝敬父母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楼房产权,解出赠予协议,楼房归还给原产权人父母所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现原告因被告未履行赠予协议中约定的孝敬赡养父母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地块92组710-2号,55户型)中将原告夫妻的房产份额赠与边某的行为;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边某某有退休金2,000.00余元,其妻子无经济收入。原告夫妻婚生两子,被告边某为长子,其夫妻二人均下岗打工,次子夫妻二人亦无固定工作,在陕西省西安市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楼房赠予与赡养老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均表示无异议,但其以没有时间为由未能按照赠予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故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边某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楼房赠予与赡养老人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2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310.00元,由被告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鹏
书记员:马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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