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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兴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李军峰,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由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70612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玉振 审判员 郭宁宁 审判员 马青梅
书记员:呼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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