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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福,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某某。被告:桂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二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炯

书记员: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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