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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二矿退休工人,住石嘴山市。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被告:刘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系被告刘某丽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刘某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6日王某、刘某丽向辛某某借款95000元,约定支付利息2%。2015年10月17日,王某为辛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从2015年11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付款5000元直至付清95000元为止。截止起诉前,王某、刘某丽分数次向辛某某偿还了37000元,尚欠58000元未付,故辛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刘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刘某丽共计向原告辛某某偿还借款58000元,;由被告王某、刘某丽自2017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辛某某支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以上款项若被告王某、刘某丽有一笔逾期支付,则原告辛某某可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刘某丽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建英
书记员:石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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