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损失认定的准确性与理赔结果的公正性。为确保定损过程合法、合理、透明,防止虚假、夸大或重复定损现象,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修复为主、物尽其用”的原则。
在定损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事故成因、受损程度、修复可行性以及配件残值等因素,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既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不合理支出和社会资源浪费。
本文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对车辆损失确认、维修更换标准及相关处理流程作出统一规范,为保险公司、修理厂及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车辆定损中,首先应明确损失范围,区分哪些损失属于本次事故造成,哪些不属于。
区分事故与非事故损失
明确哪些损伤是本次事故直接造成的,哪些是自然磨损或历史损伤。
区分标准配置与新增设备
对车辆的原厂配置与后期加装设备分开确认,分别计算损失金额。
明确车物损失范围
注意区分“三者车外物损”“三者车上物损”等情况,收集现场证据。
记录人伤情况
登记事故各方人员信息、救治情况,并核实人伤类型(本车、三者车上、三者车外)。
完整确认财产损失
不论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都应分类确认所有事故财产损失。
损失金额仅指直接损失
不考虑责任比例、免赔率、免赔额等因素。
定损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方式、价格,并形成书面《定损报告》。
报告应由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保险方签字确认。
能修复继续使用的部件,应以修复为主。
若车主要求更换造成费用增加,超出部分由车主自理。
更换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部件,应合理评估残值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
若保险公司回收残值,应依规定登记、移交。
对于损失较大或需拆解确认的车辆,应在拆解后出具最终核定报告,并记录所有修换项目。
配件价格以维修地最低可购价格为标准。
安全、转向系统配件可按OEM价格确定。
未指定修理厂的车辆,原则上不适用4S店价格。
工时费按公司标准执行。
若被保险人未经同意擅自维修或赔付,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
因其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未能现场查勘的,应要求提供事故证明、照片、清单等资料。
原则上认可其他保险公司的查勘结果,必要时可补充核实。

基本原则:
弯曲(弹性变形)以修复为主;
折曲(塑性变形)以更换为主。
损伤与非损伤部位过渡平滑;
通过拉拔矫正可恢复形状。
变形剧烈,曲率半径小;
矫正后仍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棱角处严重起皱或折曲;
纵梁端部折曲且影响后部结构;
发动机或转向器安装位折曲;
冷作硬化、严重起皱;
多点折曲无法完全修复。
基本原则:
热塑性塑料件:以修复为主;
热固性塑料件:需更换。
查看零件上的ISO识别码;
常见可修复热塑性材料:ABS、PP、PE等;
常见需更换热固性材料:PA、PUR、PPO等;
玻璃钢件轻度破损可修复。
基本原则:
凡通过加工仍无法满足技术、安全要求的部件,应更换。
缸体、缸盖:如仅表面裂纹可焊修,结构性破裂须更换。
内部拉缸、烧瓦:可通过镶缸套、磨曲轴等方法修复。
注意区分事故原因与自然磨损。
重点判断受力点及碰撞传导路径;
检查减震器是否漏油、弯曲或性能退化;
非碰撞件或自然磨损件不属于事故损失。
除安全气囊系统外,电子件须有明显撞击痕迹方可更换。
断线应采用对接锡焊修复。
安全气囊爆开时,应检查控制模块是否需更换。
安全带只有在爆气后损坏的才属保险责任。
控制电脑需更换原厂件;单换传感器方需支付解码工时费。
油液类:
要区分事故损耗与自然消耗;事故造成的应赔付。
橡胶皮带类:
判断龟裂、老化是保养不善还是事故导致。
摩擦片、轮胎等:
属使用性消耗件,事故损坏应折旧后计价。
车辆定损过程中,应坚持以下三大核心原则:
修复优先,防止浪费(物尽其用)
合理定价,公正核损
依法程序,证据充分
这一系列原则不仅体现了《保险法》中“防止损失扩大”的要求,也符合行业规范中“修复为主、合理利用旧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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