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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才与桦甸市金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路才,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恩。
委托代理人:张玉芝,女。
被告:桦甸市金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金某某。
法定代表人:秦晓光,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才与被告桦甸市金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才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20.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路才。

审判员  庞玉占

书记员:王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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