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学森,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代秀琴,黑龙江吴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某、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81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学森,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路某某、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刘卫中
审判员 朱冬杨
书记员: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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