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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青铜峡市嘉某机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路某
青铜峡市嘉某机砖厂

原告:路某,男,1958年8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青铜峡市嘉某机砖厂,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水电厂南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炳良,系该厂厂长。
原告路某与被告青铜峡市嘉某机砖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路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公告费600元,原告路某负担300元,退回原告路某3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公告费600元,原告路某负担300元,退回原告路某300元。

审判长:龚廷明
审判员:程凤艳
审判员:纪海霞

书记员:丁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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