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铲车驾驶员,住淮南市**区**乡**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止,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为皖C1852货车驾驶员,被告人郑某某为安徽**矿业公司装载石料铲车驾驶员。2019年1月20日二人合谋,由被告人邓某某开具价格低的AB料提货单,于下半夜驾车到点石矿业公司由负责开铲车的被告人郑某某装载价格高的1-2、1-3型号石料运出销售;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采用该方式偷运**矿业公司1-2、1-3型号石料9车292.3吨,价值12984元。经鉴定,AB型号石料每吨60元,1-3型号石料每吨100元,1-2型号石料每吨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货单、过磅单,退赃、退赔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开价格低的石料单偷装价格高的石料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一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存在坦白、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郑某某在淮南市**区**乡**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罚认罚具结书2份、邓某某社区评估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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