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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上23时分许,胡某甲酒后驾驶着鄂JN****号牌雪某某小汽车送梅某某、胡某乙回家,行驶到赤壁一路同济医院侧门路段时,与停在路边号牌为鄂J3****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胡某乙、梅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胡某甲抽取血样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4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发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梅某某等人证言;3.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4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位于联投国际G1东一单元3003室,联系电话1806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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