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华府**号楼**单元**室。案发时系洪某某**镇**小学校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0号宝骏越野车,沿玉峰中大街路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家电网口时,与在路北停车位停放的董某某驾驶的晋L****3号车、刘某某驾驶的晋L****1号车、刘某甲驾驶的晋L****8号车相撞,致各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焦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96mg/100ml。经洪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焦某某与董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晋L****1号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洪某某**华府**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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