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会理县**镇**村5组**桥旁边,使用氧气切割器切割废旧钢筋时,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继而引发**镇**村集体防护林森林火灾。经会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镇**村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839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6153.1亩,均为公益面积,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主要树种为一般灌木林,无林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使用氧气切割器切割废旧钢筋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39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6153.1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要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参与救火,等待民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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