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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z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途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白云一路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童某某驾驶粤L96****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其本人及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青

2020年6月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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